第六十六期 民國95年05月0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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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室提供
教師評審委員會分級之探討

陳信義主任

新修正大學法第20條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教評會)之分級、組織方式及運作,由學校自行研議,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無需報部審定。各校應配合法律變革重新檢討校內教評會之分級(不一定要設三級教評會) 。

本校曾二次召開會議研議,經過與會委員充分討論初步的共識,仍希望採三級三審制,但未定案,仍有討論的空間。

茲將目前本校教評會採行三級三審,其各級功能分述如下:

一、系、所教評會
  1. 教師升等、新聘資格審查。(學經歷、服務年資、論文發表期限)
  2. 教師升等、新聘依本校升等計分標準做成績之統計與評估。
  3. 教師續聘、不續聘、停聘、解聘之評估(評鑑)。
  4. 教師延長服務之初核。
  5. 著作(論文)校內外學者專家名單之推薦。
  6. 其他有關教師審議事項。
二、院教評會
  1. 複核系、所教評會初核前項(1)-(4)項
  2. 彙整著作(論文)校內外學者專家推薦名單向校教評會推薦。
  3. 有關申訴案件再審事宜。
  4. 其他有關教師審議事項。
三、校教評會
  1. 審定申請新聘、升等教師資格
  2. 審定教師續聘、不續聘、停聘、解聘案
  3. 審定教師申請延長服務案
  4. 辦理著作(論文)審查
  5. 有關申訴案件再審事宜。
  6. 其他有關教師審議事項。
依據目前教評會三級三審的分工其功能性與嚴謹度仍待加強,尤其在系所教評會初審,對教師升等、新聘之資格審查及成績統計與評估其公正性與公平性尤為重要,是整個教評會審查依據之基本資料。

本校教評會設置辦法規定,教評會主要任務為評審有關教師聘任、聘期、獎懲、升等、停聘、解聘、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等。但其主要任務是否每一項都要經過三級教評會審查,尚有商榷之處,應可再加予分工使其審查作業程序更簡化。例如教師續聘案可由系所及學院二級審查報學校核聘。不續聘教師再送校教評會審定,依其任務性質,可逐項檢討加予分工,希望大家能提供卓見以作為修正之參考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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